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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埃米爾杜爾凱姆的介紹
埃米爾·杜爾凱姆(法語:é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又譯為迪爾凱姆、杜爾凱姆,涂爾干,杜爾干等,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法國首位社會學教授,《社會學年鑒》創(chuàng)刊人。與卡爾·馬克思及馬克斯·韋伯并列為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自殺論》及《社會分工論》等 。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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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埃米爾杜爾凱姆的人物簡介
1858年 4月15日出生于法國孚日省埃皮納爾一個小城鎮(zhèn)的猶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學習希伯萊文、舊約和猶太教法典。青年時代放棄了宗教信仰,走上實證科學的道路。1879年,就學于巴黎高等師范學校,1882年畢業(yè)。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學教書。其間赴德國一年學習教育學、哲學、倫理學,深受W.馮特實驗心理學的影響。1887~1902年,在波爾多大學教書,并在那里創(chuàng)建了法國第一個教育學和社會學系。1891年,被任命為法國第一位社會學教授。1898年,創(chuàng)建了法國《社會學年鑒》。圍繞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輕社會學家的團體──法國社會學年鑒派。1902年后執(zhí)教于巴黎大學。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中斷了這位反戰(zhàn)學者的學術研究,他的兒子和許多學生死于戰(zhàn)場,他受到極大的刺激。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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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埃米爾杜爾凱姆的主要貢獻
杜爾凱姆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于哲學、生理學、心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和方法,即社會事實。社會事實具有不同于自然現(xiàn)象、生理現(xiàn)象的特征和特殊的決定因素。它先于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決于個人,是先行的社會事實造成的。社會事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于人們,塑造了人們的意識。這種“強制”既指人們無法擺脫其熏陶和影響,又指對于某些社會規(guī)則拒不遵從將受到懲罰。迪爾凱姆認為,一切社會的觀念都具有這種強制力;人類大多數(shù)的意向不是個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導、熏陶和壓迫下形成的。社會高于個人,社會事實無法用生理學、個體心理學以及其他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而必須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解釋。他說,宗教、道德、法律、社團、協(xié)會、語言,以及服裝樣式均屬社會現(xiàn)象,都是社會學特定的研究對象。他還把社會事實分為“運動的狀態(tài)”和“存在的狀態(tài)”,前者指與思想意識相關的現(xiàn)象,亦稱“團體意識”;后者是社會上一切組織和有形設置。迪爾凱姆注重研究前者。杜爾凱姆的一般社會學理論的四個發(fā)展階段 早期形式主義階段:《社會分工論》(1893年); 早期綜合階段:《社會學方法之規(guī)范》(1895年)、《自殺論》(1897年); 過渡階段:《個人的代表性及集體的代表性》(1899年)、《道德教育》(1902-1903年)、《道德事實之測定》(1907年); 新的總立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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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位重要的社會學的奠基人是
三位重要的社會學的奠基人是:1、馬克斯·韋伯:馬克斯·韋伯曾于海德堡大學求學,在柏林大學開始教職生涯,并陸續(xù)于維也納大學、慕尼黑大學等大學任教。對于當時德國的政界影響極大,曾前往凡爾賽會議代表德國進行談判,并且參與了魏瑪共和國憲法的起草設計。是同泰勒和法約爾同一歷史時期,并且對西方古典管理理論的確立做出杰出貢獻,是公認的古典社會學理論和公共行政學最重要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2、卡爾·馬克思:馬克思是德國的思想家、政治學家、哲學家、經(jīng)濟學家、革命理論家、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主要著作有《資本論》《共產(chǎn)黨宣言》等。馬克思創(chuàng)立的廣為人知的哲學思想為歷史唯物主義,其最大的愿望是對于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fā)展。馬克思創(chuàng)立了經(jīng)濟理論《資本論》,馬克思確立他的闡述原則是“政治經(jīng)濟學批判”。3、迪爾凱姆:埃米爾·杜爾凱姆又譯為迪爾凱姆、杜爾凱姆,涂爾干,杜爾干等,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法國首位社會學教授,《社會學年鑒》創(chuàng)刊人。與卡爾·馬克思及馬克斯·韋伯并列為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擴展資料:馬克思在年輕的時候深受德國當代知名哲學家黑格爾辯證論的影響,一同認為萬物皆由演變而成。但不同于黑格爾的唯心論點,馬克思的思想是唯物論點。兩個論點差異在于對物質(zhì)與意識的關系的看法即誰是第一性,誰是第二性的,唯物主義者認為物質(zhì)是第一性的,意識是第二性的,自然界不依賴任何哲學而存在,意識歸根到底是物質(zhì)的產(chǎn)物,自然界的產(chǎn)物。唯心論者反之。唯心論者認為意識決定物質(zhì),換句話說,人的意識決定對物質(zhì)的看法與解釋,人因為意識的改變,改變對物質(zhì)的定義。而唯物論者認為,物質(zhì)決定意識,人在周遭所遇到的事物,決定人對物質(zhì)的定義,人通過自己的物質(zhì)實踐活動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而人自身也在這種實踐活動中得到改造,獲得自己的新的質(zhì)量和素質(zhì)。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馬克斯·韋伯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卡爾·馬克思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迪爾凱姆
5,杜爾凱姆的社會研究方法
迪爾凱姆認為,社會學要想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必須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在他看來,應當把社會事實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 任何對個人施以外在的強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為方式,或在社會總體中普遍出現(xiàn)的、不依賴于個人而獨立存在的任何行為方式。只有以社會為基礎和承擔者的現(xiàn)象才算作社會事實。實際上,社會事實正是社會的獨特屬性或社會層次上突生性質(zhì),這種屬性或性質(zhì)原則上只存在于社會整體之中。一切行為方式,無論它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個人以約束的,都叫社會事實。他認為,社會事實具有四個特點:1) 外在性:社會事實存在于個人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個人身內(nèi)的生物現(xiàn)象。即使有些社會事實表現(xiàn)為內(nèi)在的(如某種道德義務),其根源卻是外在的,是后天接受而來的。2) 強制性:即社會事實約束和強制著個人的行動,人們?nèi)绮灰缽乃銜盏剿闹苯踊蜷g接的制裁。3) 客觀性:也就是說它是實際存在的一種對象,而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爾凱姆認為客觀性不等于可見性或者可觸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語言以及貨幣制度等都獨立存在于個人的意識之外;4)普遍性:這是由于它具有集體性。迪爾凱姆利用19世紀的社會心理學研究成果,證明了聚合在一起的個人行為不同于其獨處時的行為。在他看來,人從來都沒有生活在孤立的狀態(tài)之中,所以,精神風尚一定會凝聚成社會集體觀念。 在《社會學方法論的規(guī)則》一書中,迪爾凱姆將社會事實分為兩種類型:1. 物質(zhì)形態(tài)的社會事實。主要包括:①社會;②政黨;③教會;④組織等;2. 非物質(zhì)形態(tài)的社會事實。它主要有:①道德;②集體表象(價值規(guī)范);③社會潮流;在1895年的《社會學方法論規(guī)則》中,杜爾凱姆認為,作為一門科學的學問,一門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社會學應當有自己的方法與準則。他于是提出了如下“準則”:1. 把社會事實當作社會學研究的起點:1)要擺脫一切預斷,尊重事實,排除一切在頭腦中已經(jīng)存在的觀點,像笛卡爾那樣,做到“我思故我在”;2)要從感性材料出發(fā)去開展研究,達到對社會事實的本質(zhì)認識;3)要剔除感性材料中的主觀成分,尋求價值中立。2. 要能區(qū)分正常的社會現(xiàn)象與病態(tài)的社會現(xiàn)象1)正常的社會現(xiàn)象是指“規(guī)則的現(xiàn)象”,即“應當這樣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2)病態(tài)的社會現(xiàn)象指“不規(guī)則的現(xiàn)象”,即“偏不這樣的現(xiàn)象”,“特殊存在的現(xiàn)象”;從這個視角來看,犯罪就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xiàn)象,而不是病態(tài)的是社會現(xiàn)象。這是因為:第一,犯罪“在任何社會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第二,對任何社會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須的,因為,“要是沒有犯罪,社會就沒有重建的希望”;第三,犯罪將有益于社會進化。有時,犯罪看起來觸動了現(xiàn)實的道德,但是,迪爾凱姆認為這實際上“已經(jīng)預定了將來的道德”(在《社會學方法論規(guī)則》中,迪爾凱姆舉了蘇格拉底追求思想自由而觸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在迪爾凱姆看來,劃分正常的社會事實以及非正常的社會事實,就是為了便于解釋社會事實,以便更好地認識和解釋社會事實。為此,他提出解釋社會事實的兩個原則:1. 循環(huán)法,即用一個社會事實去解釋另一個社會事實,而不能主觀臆斷;2. 分析法,即要尋求社會事實的因果分析與功能分析,來解釋社會事實之間的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