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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個人先行兇 后自衛(wèi)傷人該怎么認定
- 2,麗江反殺案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施暴者自食惡果無需同情后來怎樣百
- 3,父親為救女兒被歹徒連砍3刀后奪刀反殺法院是怎么判的
- 4,龍哥被反殺案件現(xiàn)在法院判決了嗎結(jié)果是什么
- 5,黑龍江一男子反殺入室行兇者認定正當防衛(wèi)你覺得這個判決結(jié)果合理嗎
1,一個人先行兇 后自衛(wèi)傷人該怎么認定
不好說,先行兇,對方的行為才是自衛(wèi)。按照以前的理論,如果此時甲放棄行兇,逃跑,那么乙反過來追殺就不再是正當防衛(wèi),而是新一輪行兇,那么甲當然可以正當防衛(wèi)然而,昆山龍哥反殺案,在輿論的挾持下,把這個理論完全顛覆了,當時那個什么龍哥爭搶掉地的刀失敗后被捅了一刀,就往車上逃跑,對方追上去勾著脖子又是兩刀。按過去理論,后面的行為絕對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應該是報復行為,屬于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但昆山案,認為還是正當防衛(wèi),因為“不能排除龍哥是逃去車上拿其他刀具”
2,麗江反殺案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施暴者自食惡果無需同情后來怎樣百
正義不會缺席,公道自在人心。就麗江女孩反殺一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通報稱,唐雪的防衛(wèi)行為系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任何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自食惡果,都不會成為博人同情的借口。2019年初,麗江永勝縣退伍女兵唐雪,無故受到同村醉酒男子李某某辱罵、言語攻擊。隨后唐雪及其父親找李某某理論,接著發(fā)生爭執(zhí),被人勸開后李某某揚言要砍死唐某一家。次日凌晨,李某某拿著菜刀狂砍唐家家門,隨行的幾個朋友勸其回家,并搶過菜刀。此時,唐雪因為害怕從廚房拿了水果刀、削皮刀裝在褲子里,從小門出來查看情況,結(jié)果被李某某發(fā)現(xiàn),隨即對其進行毆打,唐雪情急之下拿出水果刀揮砍反抗。隨后,李某被朋友拉開,唐雪乘機跑回家中。李某隨即又追了上去,但在奔跑過程中忽然摔倒,朋友發(fā)現(xiàn)其受傷,便將其送醫(yī)救治,最后搶救無效死亡。施暴者被反殺,這幾年似乎不少見,常言兔子急了都會咬人,對他人暴力毆打,持刀威脅,本身就已經(jīng)構成違法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自食惡果,不管是于情還是于理,都不值得同情。家對于我們來說,是最后的一個“安全屋”,如果家里都已經(jīng)任人施暴、威脅,那安全感該從何而來?美國吸血鬼電影比如《吸血鬼日記》、《暮光之城》等都有一個非常有趣的設定,吸血鬼如果沒有受到邀請,就無法進入別人的房子?!拔怼本拖袷遣环ㄇ趾顒樱荒苓M入他人家中,或許也正是他們對家庭依靠的體現(xiàn)。事實上,住宅不受侵犯是我們最基本的一項法定權利,當違法犯罪行為走到自己的家門,不管是從法律角度還是人情角度來說,都應該進行合法維權。從2016的“余歡案”到如今的“麗江反殺案”,抑或是此前的“昆山龍哥案”,最令人欣慰的,是受害者的自我防衛(wèi)得到了認可,施暴者的自食惡果,也沒有成為抵消其犯罪行為的理由。在2019年的最后兩天,云南省檢察院認定唐雪防衛(wèi)行為系正當防衛(wèi),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也撤回了起訴,并做出了不起訴決定,唐雪已于30日獲釋回到家中,并發(fā)文感謝大家一路的關心與支持,也感恩國家越來越健全的法律制度給予了自己公正的結(jié)果。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要承擔正義的制裁,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風險,也不可能博得同情,更不可能成為受害者無辜“背鍋”的理由,正義不會缺席,公道自在人心。
3,父親為救女兒被歹徒連砍3刀后奪刀反殺法院是怎么判的
貴陽的李先生為了救被歹徒劫持的女兒,勇敢和歹徒搏斗。被歹徒連砍三刀后奪取了歹徒的刀具,反殺歹徒。但是令李先生沒想到的是,他脫離危險后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貴陽市云巖區(qū)檢察院以李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訴。檢方: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此李先生表示不服,他在歹徒行兇時將刀奪下反殺,是在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時正當防衛(wèi)。對此檢察院卻做出解釋,歹徒持刀時固然威脅到了李先生的生命安全,但是李先生奪取了砍刀后,歹徒也就不構成生命安全。因此李先生奪刀可以,但是反殺就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根據(jù)檢方的理解,持刀的歹徒確實會對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但在李先生將刀奪下以后,這種威脅就不存在了,所以奪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殺死了歹徒,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這樣的邏輯當然經(jīng)不起推敲,我國自建國以來就有一個司法誤區(qū),那就是“誰受害誰有理”。在很多案件中,無論受到傷害者是否違反了法律,無論受到傷害者是否曾是行兇者,只要最后誰受傷最嚴重,誰死亡,那么就有理。秉持著“誰死誰有理”的錯誤判斷,歹徒的母親一而再再而三地糾纏檢察院,迫使檢察院提出公訴。然而這種說法完全違背了我國的法制精神,法律也不會予以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不容偏頗的。法院是怎么判的?作為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不法侵害不應限定在犯罪行為,因為其他違法行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損害。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詞,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wèi)。但是,也并非對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wèi),應將其范圍限定在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之間。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侵犯法益的行為。并不僅僅在歹徒拿刀時才構成,從歹徒挾持李先生的女兒開始,其不法侵害便已經(jīng)存在,直到歹徒被控制時才結(jié)束。因此李先生奪刀反殺時,歹徒依舊存在不法侵害,故而李先生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僅僅是貴陽李先生這起案例,著名的昆山龍哥反殺案也是典型的例子,國家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判斷依舊日益成熟,認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因此這起案件最后經(jīng)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以李先生構成正當防衛(wèi),無罪并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告終。結(jié)語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安定,就在于其公平公正,類似于“誰死誰有理”的錯誤觀點,應該被徹底拋棄。同時那些深受不法侵害的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害怕防衛(wèi)過當而畏手畏腳,這樣最后受傷的只能是自己。
4,龍哥被反殺案件現(xiàn)在法院判決了嗎結(jié)果是什么
已經(jīng)判決了。龍哥被反殺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經(jīng)判決,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無罪釋放。詳細經(jīng)過:1.案件起因。案發(fā)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jīng)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fā)生爭執(zhí)。2.案件經(jīng)過。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fā)生爭執(zhí),經(jīng)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jīng)勸架,劉海龍仍持續(xù)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jīng)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xù)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xù)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qū)汃R轎車,于海明繼續(xù)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jīng)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qū)汃R轎車東北側(cè),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nèi)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3.案件后果。劉海龍?zhí)与x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cè)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nèi),后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并結(jié)合視頻監(jiān)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nèi),劉海龍連續(xù)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chuàng)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經(jīng)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擴展資料:相關介紹:據(jù)介紹,昆山警方根據(jù)偵查查明的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記者了解到,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認定,緣于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其對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xù)的過程。警方稱,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wèi)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wèi)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jù)現(xiàn)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xù)擊打,其行為已經(jīng)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zhí)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nèi)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xù)數(shù)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此外,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wèi)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nèi)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xù)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意圖。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wèi) 案件已撤銷人民網(wǎng):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qū)分防衛(wèi)的“正當”與“過當
5,黑龍江一男子反殺入室行兇者認定正當防衛(wèi)你覺得這個判決結(jié)果合理嗎
合理,太合理了,這就是典型的入室搶劫謀殺案,然后屋主聽到狗叫聲有了堤防,奪刀反殺了行兇者,這也是典型的正當防衛(wèi)。“以正對不正”,屋主的做法是好樣的,值得肯定。一、案件還原時間:2020年12月16日深夜時分地點:黑龍江哈爾濱人物:蒙男持刀男子李某、屋主申某經(jīng)過:李某在晚上11點多,打著手電并蒙面攜帶刀具,悄悄潛入申某的家中,而這時申某聽到狗叫聲的示警,起床查看情況,發(fā)現(xiàn)了蒙面的李某。申某打算掀開這位蒙面者的帽套,查看他的真實面目,但是李某趁機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扎刺了申某2刀。隨后,雙方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之中,申某奪下了對方手中的刀具,并立馬向?qū)Ψ缴眢w扎刺了好幾刀,導致對方當場倒地身亡。判決:此事發(fā)生之后,申某是求助鄰居進行報案,然后辦案人員在調(diào)取各種證據(jù)之后,交由檢察院進行審理。2021年1月份,檢察院在進行案件還原之后,認定申某的反殺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對申某做出逮捕決定。二、事件分析一位蒙面男子大半夜帶刀潛入他人住宅之內(nèi),顯然不是去拜年的,輕者是搶劫,重者是謀殺,而這2個行為都是屬于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根據(jù)刑法第20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是屬于“不受限制”的正當防衛(wèi),即為你在防衛(wèi)過程之中讓對方產(chǎn)生傷亡,你也是沒有一點兒責任的。通俗來說,就是此時你擁有了“無限防衛(wèi)權”。也就是說,申某采取的措施完美符合正當防衛(wèi),在那種突然來襲的情況之下,別說是在申某自己家里,就算是大街上,申某也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在這里不得不說一句,如果申某院子里沒有養(yǎng)狗看家護院示警,說不定申某就要成刀下亡魂了,這是農(nóng)村人喜歡養(yǎng)狗的原因之一。三、相似事件回顧:昆山龍哥反殺案上面這起案件是入室行兇反殺案,我們許多人認為是“對方闖入了自己的屋子”,因此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這里我要糾正一下各位的觀點,在我們國內(nèi),并不存在“私闖民宅,屋主就擁有無限防衛(wèi)權”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消除這種錯誤認知。真正能夠讓我們擁有“無限防衛(wèi)權”的情況,是面對“綁架、殺人、搶劫、強行發(fā)生關系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上這些情景之下,我們才能放開手腳進行防衛(wèi),不用擔任何責任。其余情況之下,我們都要合理判斷情況,并做出適當?shù)膽獙?。比如對方打算教訓教訓你,朝你肚子打了一拳,你為了防止對方繼續(xù)毆打,直接抄起水果刀捅向?qū)Ψ叫呐K,這個就叫做防衛(wèi)過當。再比如,你與對方發(fā)生口角,對方先動手朝你肚子上打了一拳,然后你立馬又還擊回去,接著你們2個人廝打在一起,這種情況下就是屬于互毆。我們看看教科書式的正當防衛(wèi),就是2018年8月份在昆山發(fā)生的事件:劉海龍,綽號“龍哥”,他由于行車問題跟人發(fā)生口角,隨后他提刀追砍自行車車主于某,而在追砍過程之中,龍哥的刀不慎掉落在地,于某立馬撿起刀對龍哥追擊,龍哥試圖跑向自己的車輛,于某認為龍哥是向拿其他武器或呼叫支援,就持刀砍擊龍哥,造成龍哥離世。在這起事件之中,龍哥的行為已經(jīng)屬于嚴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且沒有停止犯罪行為,在這個過程之中,于某就擁有了無限防衛(wèi)權,他持刀反殺了龍哥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四、入室反殺案再舉例:屋主被判防衛(wèi)過當,服刑7年我們再看2015年發(fā)生在山東煙臺的入室反殺案,屋主宋某是提前跟自己的司機王某埋伏在家中,準備好了東洋砍刀和匕首,然后挑釁對方帶人主動進入自己的屋內(nèi)。隨后,宋某和王某在一分鐘多的時間之內(nèi),與進入屋內(nèi)的張某、牟某、姜某等8人進行械斗,造成了對方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尤其是司機王某,他對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張某繼續(xù)進行傷害,已經(jīng)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最終,屋主宋某和他的司機王某,被認為防衛(wèi)過當,因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7年和6年。在這起事件之后,宋某和王某說白了就是下套設埋伏,用自己的屋子當約架地點,試圖用“正當防衛(wèi)”來為自己洗脫罪名,但是法律并不支持“私闖民宅即有無限防衛(wèi)權”這一說,因此依法判了他們7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宋某提前把自己的愛車藏好,卻把自己的岳父岳母、妻子、剛滿月的女兒、1歲的兒子留在屋內(nèi),這種把老弱婦孺置于險地的做法,從道德層面來講,判7年實在是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