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公告規(guī)定,轉讓公司股權怎么規(guī)定

1,轉讓公司股權怎么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又分為對內和對外轉讓,對內轉讓既是股東之間的互相轉讓,對內轉讓不需要其他的股東的全體同意,對外轉讓就是股東轉讓給原有股東以外的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很自由,因為股份有限公司開放性,資合性,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達3%就需要公告。

轉讓公司股權怎么規(guī)定

2,股權轉讓的規(guī)則

1、內外轉讓有別主要體現(xiàn)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股東內部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而股東向非股東第三人轉讓股權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有限公司的是人和+資合的公司,股東之間多出于彼此了解、有信賴關系而共同組建公司,公司法的這種設計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和性,尊重原股東的意愿,維持股東間的關系,保障公司的順利運營。2、強制轉讓體現(xiàn)在兩種情況下(1)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是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應在三十日內答復,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2)在人民法有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股東股權是,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視為放棄。3、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但是在公司解散時可以退出,或通過向他人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除此外,《公司法》75條特別規(guī)定了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情形,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股權轉讓的規(guī)則

3,股權轉讓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分兩種情況,一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是影響公司內部股東持股,并不影響公司股東之間信任關系的變化,即不會損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本條沒有對此加以限制;二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由于新股東的加入會影響到原股東之間的信任和協(xié)作關系,所以公司法給予一定的限制。具體涉及如下方面: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將原公司法的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改為“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欲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在表決中回避;(2)表決采取的是人頭主義,即股東人數多數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過半數。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后,反對股東的購買義務。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愿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2、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本條第三款,針對已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3、股東會決議不再是取得股東同意的唯一方式,正如前面所講,公司法刪除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這一項股東會原有的職權,所以不再要求股東一定以召開股東會的形式對外轉讓股權作為決議,擬轉讓的股東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會議的方式,如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以分別簽署同意書的方式達到“過半數同意”即可。 4、公司章程的優(yōu)先適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將過去許多強制性規(guī)范變成任意性規(guī)范,72條就是一個重要體現(xiàn)。由于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主要涉及股東之間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再是強制性規(guī)范,所以法律允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對于股權轉讓如何加以限制,允許公司通過章程對于關切轉讓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規(guī)定,并給予章程優(yōu)先于法律規(guī)定的效力,只有當章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本條前三款的規(guī)定。 公司法74條直接規(guī)定了股權轉讓后,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而不必再由股東會表決,避免了部分股東利用2/3表決權的規(guī)定來阻撓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股東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的必備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涉及到兩股東登記變更的問題,無論是股東名冊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guī)定,就應當自簽訂之日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沒有明確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也沒有規(guī)定上述程序沒有被完成時的法律后果。但該問題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一般認為,股權轉讓須經以下程序:1、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2、當事人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得到同意(包括主動同意的情況和逾期沒有答復視為同意的情況),且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3、告知公司并進行公司內部變更登記,主要是出資證明書的重新發(fā)放、股東名冊變更以及章程的變更等;4、工商變更登記。根據33條的規(guī)定,股東發(fā)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雖然股權轉讓的上述程序實踐中不存在異議,但是股權何時轉讓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大分歧。1、在上述第一階段,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依法規(guī)定,其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放棄優(yōu)先權行使的情況下,合同才能生效;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但是需要注意這是一個合同,僅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仍然沒有轉移。因為股權轉讓涉及到受讓人和給您官司之間關系的確立,股權的享有意味著對公司負有相應的義務,必須以公司知曉為前提,不能以其他股東知曉代替公司的知曉,所以這一階段效力未及于公司,股權不發(fā)生轉讓;3、在第三階段中,由當事人向公司通知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再由公司進行相關變更。這一階段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公司負有變更相關文件的義務,如果公司惡意步履行變更義務并不影響受讓人享有股權;4、第四階段的工商登記則使股權變更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股權轉讓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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