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長江狀告代言酒廠侵權,瀘洲老窖這個酒是不是侵權

1,瀘洲老窖這個酒是不是侵權

是啊,就是山寨的X0,我喝過跟醬油一樣
很抱歉,這個我真不知道

瀘洲老窖這個酒是不是侵權

2,潘長江代言的那個湯普森陶瓷價格一般是多少質量怎么樣

瓷磚這東西中高低檔的都有,關鍵看你想買什么品類的,還有你家在哪里。質量各個品牌都大同小異,有些一線大牌的價格京東上的價格也很低,但是沒有人去買呀!所以說沒有價格貴東西一定就會很好,我家買的六十多一片的金剛釉吧,特別好看,特別耐磨。

潘長江代言的那個湯普森陶瓷價格一般是多少質量怎么樣

3,杏花村出的懟酒算不算侵權

只要有一個字的差別,也不能算是侵權。要想創(chuàng)自己的品牌,不要光想幫人家的名氣蹭人家的油。要有自己的獨特的。內涵。

杏花村出的懟酒算不算侵權

4,酒廠代加工產品被告侵權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用人家的品牌,肯定屬于侵權,要付法律責任的,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5,我做為經營者我銷售的白酒外包裝涉及侵權我該怎么辦

及時聯(lián)系生產廠家活著供貨商、并且自己貼出告示,侵權自己并不知情,討論可以找供貨商,生產廠家討論!及時貨物下架
你好!報警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6,委托紹興酒廠加工并在上海銷售用了上海老酒4個字侵權嗎 但商

作為經銷商在銷售商品之前,一定要求商家出具商標證書,并跟商家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務必在國家商標局辦理許可備案),完成以上事項之后,在銷售的過程中,不要聽信商家的夸大宣傳等等,如今內地企業(yè)的知識產權意識增強很多,就對國家而言,這是積極的正面的事情,但對于小型的銷售企業(yè)與個體戶來說,在不懂知識產權法的情況下,往往是啞巴吃黃連,吃虧了才知道。所以建議個體工商戶,在銷售他人品牌的過程中,首先要完成確權,確權之后,在本品牌領域內可以合理的進行推廣銷售。以上回答如有不妥與疑問之處,可留言與本人!
你好!經銷者為社會做貢獻,我不信。既然你說相似那恐怕早就知道有侵權的風險,應該知道后果。如有疑問,請追問。

7,法律造假酒飲料

您好,有可能會構成 假冒注冊商標罪。 一、根據(jù)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5)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13條和第220條的規(guī)定,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可以搜搜山西假酒案。{97年?的} 消息不曝光,流傳范圍小,就算不嚴重。 死人或者給很多人的人體造成健康影響然后10億以上的人知道了才算嚴重 頂多定你個侵犯商標,不能再嚴重了
按樓主的想法,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按照侵權責任法屬于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多為賠償);但是侵權達到一定程度屬于違法犯罪,即觸犯刑法的行為,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即樓上的所述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情況已經很明確了。 在侵權責任法和商標法已經總結4種類型的侵犯商標權權行為,其中的最常見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才能屬于犯罪,即是說其他三種侵權行為再厲害也只是屬于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個人愚昧之見
那要看危害的程度有多大了。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如果你造成嚴重后果的話,法院可能會按刑法115條來判,叫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個重罪,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8,酒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第一,甲酒廠侵犯了畫家的著作權,商標權。第二,甲酒廠只獲得了對畫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權,并沒有獲得其他權利。第三,乙酒廠侵犯了甲的權利。第四,取得畫家同意,支付報酬。起訴乙。第五,甲賠償畫家的損失,并支付使用報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損失。
任何權利都是有界限的,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為知識產權權利限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而存在的,這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關于商標的合理使用,長期以來為人們所忽視。 相關制度更是欠缺,在實踐中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可喜的是我們在我國新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簡稱新條例)中終于見到了它的蹤跡。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边@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xiàn),是我國商標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例證。然而,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細化。筆者將通過以下案例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尋求實踐中可資借鑒的判斷標準。 基本案情:江蘇省南通如皋酒廠地處如皋市白蒲鎮(zhèn),從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廠(當時就生產黃酒)以來一直生產加工黃酒。于1981年申請注冊了“水明樓”文字加圖形商標,核準使用于黃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請注冊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是酒精飲料產品。如皋酒廠生產的“水明樓牌白蒲黃酒”是輕工部優(yōu)質產品,獲得過國際食品及加工技術博覽會金獎和多項國家級、省級大獎。如皋白蒲黃酒廠是由如皋酒廠出資并利用原黃酒加工廠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黃酒加工廠(以下稱白蒲酒廠)。1997年如皋酒廠與白蒲酒廠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廠得以使用“水明樓”和“白蒲”兩商標,白蒲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包裝袋中間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黃酒”四個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開始生產軟包裝黃酒的如皋市白蒲鎮(zhèn)巨龍黃酒廠(以下稱巨龍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使用未經注冊的“馳龍”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軟包裝袋中間同樣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黃酒”六個大字。為此如皋酒廠以巨龍酒廠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擁有的“白蒲”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1年7月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龍酒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則辯稱: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鎮(zhèn),在其生產的黃酒軟包裝上標明“白蒲正宗黃酒”字樣是表明該黃酒產于白蒲鎮(zhèn),且已通過南通市技術監(jiān)督局的質量評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黃酒。巨龍酒廠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黃酒飲包裝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構成對原告如皋酒廠的商標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白蒲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黃酒”,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正宗黃酒”,后者并不構成對前者商標權的侵犯,應理解為對前者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
本法律工作者認為: 1、甲酒廠有侵犯畫家的權利。因為甲酒廠征得畫家的同意并支付了報酬,這只是畫家同意甲酒廠將畫印刷在宣傳品上,并不是同意拿來做裝潢和注冊商標。 2、侵犯的是著作權。 3、乙酒廠侵犯了甲酒廠的商標權。因為甲酒廠已將該商標注冊,既然注冊成功,其商標權就受法律保護。 4、甲酒廠可以與畫家協(xié)商,把畫家的著作權買過來作用注冊商標使用。這個事后畫家同意還是可以的。與乙酒廠協(xié)商,要求乙酒廠賠償由此造成的甲酒廠的損失,停止侵權。協(xié)商不成可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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