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越龍山 金5年 和金5年 中央庫藏酒 有什么區(qū)別嗎一樣的價格 搜
就是概念不一樣而已
你好!有區(qū)別打字不易,采納哦!
有區(qū)別
2,原酒與成品酒的區(qū)別
何謂原酒?所謂原酒,是指儲存在倉庫里的大壇酒,與市場上銷售的瓶酒的最大區(qū)別是未經勾兌、灌裝,保持酒的原汁原味。原酒最終是用于成品酒生產的
3,浙江版張裕窖藏7年和北京版有什么區(qū)別
你好:我來解釋你的問題 09年張裕和法國卡斯特酒莊的合同到期了,所以張裕以后生產的紅酒就不能以卡斯特命名了,現在賣的都是庫存。張裕為能夠有自己的酒莊所以在河北昌黎、密云、等地購買了大量的葡萄種植園,在密云巨各莊鎮(zhèn)建立了張裕愛斐堡酒莊。 張裕艾菲堡酒莊屬于煙臺張裕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是酒莊酒,高端酒,而且今后的一個時期,都是主打的產品,逐漸擺脫“卡斯特”,在人們心目中的影響,它和煙臺張裕是共用的一個營銷網絡。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4,酒類倉庫的管理方法
酒類倉庫的管理方法如下: 一、倉庫酒類標識 酒分為白酒、洋酒和啤酒。將酒按照類別擺放,分別貼上標識?! 《?、明確各類酒的保管方法 1、啤酒要放在陰涼處。 2、葡萄酒最佳儲存溫度在15-20攝氏度之間,要保持平立存放,存在黑暗的地方?! ∪旆績葒澜鼰?,嚴禁攜帶易燃物品進入庫房?! ∷摹⒁3謳旆凯h(huán)境衛(wèi)生,干燥清潔,溫度合適?! ∥?、酒類的入庫和出庫要及時登記好,入庫時要按質驗收,酒品出庫要堅持以舊換新。 六、每月進行一次大盤點,定期與財務核對。參考文獻:http://wenku.baidu.com/link?url=Pro1Amh2AG4C7LFfywPUQX1rwYo-3z__V4Q5rVY74Ow0T7GTMr-wgcngQsLhq5tBwoz-ECXiaPeDD8C-FLBYIitnLU2qxzgTTVa_OBWe25W
你好!可以買個便宜的庫存管理軟件。當然要給每一種酒加編號,根據編號查庫存報表就能知道每種還有多少貨,出了多少、進了多少、剩下多少根據條碼掃描那種,需要加大投入,購買條碼槍,不合算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采納。
跟企業(yè)里管理倉庫一樣,進出入賬,銷賬,品種分清,但必須是入倉前就要數據明確,和出倉后要記錄在案,如果是小倉庫,用一個賬簿記錄也可,最好用電子檔案,呵呵,如果要根據條形碼,當然要對每瓶酒編號。。。。
5,抵賬的白酒如何處置頭大了
白酒抵賬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yè)鏈,一般由社會上的多家擔保公司組團牽頭,找不知名的酒廠訂購白酒,低價的以食用酒精勾兌為主,中檔的摻點糧食酒,只有少數高價的才用糧食酒,酒品一般沒問題。這種酒一般打著某某集團系列酒的招牌,外包裝都很高大上還有二維碼,掃碼價格能嚇死爹,其實出貨價都不超過一折,哪怕是掃碼488的出貨價可能只25,一般按一折到二折抵賬。出廠后在層層的抵賬流轉中二折以下的算是良心價了,當然中間可能有人加價,那是巨坑!白酒抵賬是個圈套,獲利的都是源頭那家,源頭以小開發(fā)商居多,擔保公司收了賬就是要坑人的,碰到這樣的你就認倒霉吧,沒拿石頭給你抵賬就不錯了。記住那些有抵賬史的并在業(yè)內相互轉告,以后永遠不要和這種喪良心的玩意打交道。
本團隊有健全的全國全渠道營銷體系及產品開發(fā)體系,也承接這種合同的庫存酒,有成熟的抵賬類名優(yōu)白酒、紅酒的評估、辨別及銷售、開發(fā)經驗。
這樣的朋友還配做朋友嗎?拿去的是錢,還回來的是難處理的貨,這樣的朋友真是做到底了。找那些名酒店或者零售煙酒店,價位適當低些,保本就行了,能夠快速處理才是最好的。
1、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2、糧食白酒屬于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應該按照“抵償債務”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6,布藝沙發(fā)有霉點怎樣去除
清除布藝沙發(fā)上的霉點需要備好:一條毛巾、一個小噴壺、一瓶白酒。1、首先打開一瓶白酒,將其倒在一個小碗中使用,白酒可以有效的清除霉點。2、下面通過漏斗把小碗中的白酒倒在一個噴壺里面。3、下面把一條毛巾鋪到布藝沙發(fā)上的霉點上面。4、然后把白酒噴到毛巾上,把毛巾噴濕,通過毛巾上的白酒清除布藝沙發(fā)上的霉點。5、然后不停的拍打毛巾,使毛巾上的白酒清除霉點。6、最后可以看到布藝沙發(fā)上的霉點就清除掉了。
1、出現霉斑,一般可以在水中用軟刷刷洗,若霉斑較重,可在霉斑的地方涂上5%談鹽水,放置3—5分鐘,再用清水漂洗即可。2、把沙發(fā)暴曬一段時間后,先用軟刷刷干凈,再用酒精洗除。陳霉斑先涂上淡氨水,放置一會兒,再涂上高錳酸鉀溶液,最后用亞硫酸氫鈉溶液處理和水洗。3、用2%的肥皂酒精溶液(250g酒精內加一把軟皂片,攪拌均勻)擦拭,然后用漂白劑3~5%的次氯酸鈉或用雙氧水擦拭,最后再洗滌。這種方法只限于白色織物,陳跡可在溶液中浸泡1小時。4、用5%氨水或松節(jié)油或5%的白酒擦洗,再用水洗滌。5、麻織物的霉?jié)n,可用氯化鈣溶液進行清洗。
布藝沙發(fā)的霉點一般在布料上面就很好處理,下面提供幾種處理方法:在有霉點的地方涂上白醋和牛奶的混合液,放置5分鐘用濕抹布擦拭就可以洗掉了。生霉在家庭布藝沙發(fā)或者是紡織布料類產品中較為普通,特別是雨季。霉斑洗除方法如下: 1、一般服裝上極難清洗的霉斑 應使用35-60攝氏度的熱雙氧水溶液或者漂白粉溶液擦拭,再用水漂洗干凈。 2、棉麻織品上的霉斑 先用氨水20克兌1升水的稀釋液浸漬,然后用水漂洗干凈。(缺點:不環(huán)保,氨水對人體有傷害) 3、絲毛織品上的霉斑 應使用棉球蘸松節(jié)油擦洗,再用太陽曬,去除潮氣。4、如果是霉長到沙發(fā)布料里面去了,出現黑色,黃色,白色,綠色,藍色的霉點,這樣的情況就比較難清洗掉了,但是不要灰心,還是有辦法解決的,可以使用祛霉清潔劑來處理,操作方法:直接噴布藝沙發(fā)祛霉清潔劑在發(fā)霉的地方,然后用刷子(毛稍微硬一點的刷子)力度適中的反復刷洗,目的是讓QX祛霉清潔劑的成分充分的分散,然后通過慢慢的分解霉斑,這樣到達除霉的目的,跟一般的清潔劑原理不一樣。提示:一定要讓祛霉清潔劑的成分能很好的分散到布纖維中,才可以全面分解霉菌殘留的一些污漬和色斑,當處理后,隨著時間的推移,慢慢的霉斑越來越淡,到后面就消失了,布藝沙發(fā)發(fā)霉嚴重的可能需要多處理一次,以上就是布藝沙發(fā)有霉點怎樣去除的一些處理解決方法。
沙發(fā)有霉點可能是粘了人體體液或者食物飲料,如果是棉麻材料的布藝沙發(fā)可以采用以下步驟除霉點:1. 沙發(fā)套拆下干洗或者清潔劑去污;2. 沙發(fā)套和整套沙發(fā)暴曬;
導致布藝沙發(fā)和皮沙發(fā)發(fā)霉原因原因有哪些?1、木材、紡織面料、皮革面料時空控制不當;2、刷漆的木材表面發(fā)霉是油漆原來越環(huán)保;3、白乳膠的使用為霉菌提供了營養(yǎng)物質;4、在倉庫貯存太久,倉庫控制不當,或環(huán)境有限;5、出口的沙發(fā)發(fā)霉是因為海洋運輸集裝箱雨導致的;以上是根據我司對家具行業(yè)的深入,總結所有家具的一些發(fā)霉風險,那么根據這些因素我們做出相應的措施,就能完全解決家具容易發(fā)霉的情況,下面根據我司實際的防霉應對措施,以沙發(fā)生產發(fā)整個流程控制,歸納的一些方法,以便于家具行業(yè)做防霉處理參考。布藝沙發(fā)發(fā)霉清洗污漬方法:使用asd-qx祛霉清潔劑在布藝沙發(fā)發(fā)霉的地方進行噴灑,需要噴濕,然后使用刷子反復刷幾下,目的是要祛霉清潔劑的有效成分分散在紡織纖維中,可以很好的分解霉菌生長殘留的斑點和污漬,因祛霉清潔劑是通過分解的原理來除霉的,那么不可能立馬能看到清潔效果,需要等待4-12個小時觀察,布藝沙發(fā)面料發(fā)霉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需要多處理一次,才會徹底干凈。布藝沙發(fā)發(fā)霉清潔干凈以后又發(fā)霉了有辦法預防嗎?布藝沙發(fā)的面料已經清潔干凈霉斑霉點以后,再吃出現長霉的現象是因為霉菌沒有得到抑殺,容易再次復發(fā),這個時候我們需要針對布料上面的霉孢子做抑殺處理,那么就是直接使用asd-pw防霉抗菌劑進行噴灑處理,這樣童車就不會再發(fā)霉了。溫馨提示:對于生產布藝沙發(fā)的工廠,已經有出現發(fā)霉的現象,盡量將它與沒有發(fā)霉的布藝沙發(fā)區(qū)分開來,分開一定的距離,防止交叉感染。
這個問題很簡單,先用布藝沙發(fā)清潔劑,把長霉的地方霉菌清潔干凈,然后再噴點防霉抗菌劑就可以了,主要是防止以后不會再長霉,不僅僅是去除皮上的霉點,還具有防止發(fā)霉的功能。且操作簡單快捷。
7,所得稅稅前抵扣項目有那些抵扣是多少
首先聲明:我這是轉得別人的,如果對你有幫助,感謝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級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guī)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guī)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guī)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guī)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fā)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guī)定,其他法規(guī)規(guī)定與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fā)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guī)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qū)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guī)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fā)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fā)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fā)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fā)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xù)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fā)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yè)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fā)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yè)務的納稅人發(fā)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fā)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fā)費(技術開發(fā)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yè)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xù)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qū)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guī)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y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fā)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guī)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yè)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并發(fā)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fā)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fā)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chuàng)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huán)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tài)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制開發(fā)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fā)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fā)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fā)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fā)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fā)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fā)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fā)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納稅人為開發(fā)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fā)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fā)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guī)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yè)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yè))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yè)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qū)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fā)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業(yè)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yè)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與其經營業(yè)務直接相關的業(yè)務招待費,在下列規(guī)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yè)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fā)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fā)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fā)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yè)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按國家規(guī)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yè)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fā)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yè)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fā)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署降溫用品等所發(fā)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fā)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guī)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guī)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guī)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未規(guī)定的事項,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首先聲明:我這是轉得別人的,如果對你有幫助,感謝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級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guī)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guī)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guī)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guī)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fā)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guī)定,其他法規(guī)規(guī)定與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fā)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guī)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qū)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guī)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fā)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fā)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fā)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fā)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xù)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fā)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yè)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fā)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yè)務的納稅人發(fā)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fā)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fā)費(技術開發(fā)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yè)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xù)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qū)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fā)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guī)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y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fā)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guī)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yè)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并發(fā)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