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債權,股份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后此股東還承擔公司原承擔責任嗎 搜

1,股份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后此股東還承擔公司原承擔責任嗎 搜

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如果股東認繳的出資尚未繳足的,仍負有繼續(xù)繳付出資的義務。這樣明白了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也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對于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除非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否則不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后此股東還承擔公司原承擔責任嗎  搜

2,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承擔,公司轉讓股權的,并不影響債權的處理,仍然由公司財產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怎么辦

3,請求解答 債權與股份

不可能。債權轉為股權至少需要你和另一名股東的同意。無權直接擁有你的股份。
你說的債權人是指哪類債權人.如果是指定是債權人,在債權發(fā)生時,雙方有合同相互約定,該筆借款只能用于某個或某類項目.那么股東使用該筆資金超出債權人合同約定的預期做投資時,必然得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因為這是在債權發(fā)生時就約定好的.不是所有的債權在使用資金時都必須經得債權人的同意的

請求解答 債權與股份

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產生的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發(fā)生轉讓,與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似乎沒有多大聯(lián)系,從法理上看,也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然而,公司法理論中,公司是一個擬制的法律行為主體,這就要求實踐當中需要有具體的人來履行具體的義務。這個義務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但是,直接義務人(比如公司),履行義務需要這個義務人(比如股東)來支持。這樣,公司這個擬制主體的股東構成,以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間接地影響了公司對外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股權對外發(fā)生轉讓分多種情況。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lián)交易關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xié)議中注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后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并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5,股權轉讓后公司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股東股權轉讓所牽涉只單純股東地位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內部問題還涉及公司對外債權持有及對外債務償還外部問題 ()債權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fā)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情形 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償還義務沒有發(fā)生變化只股權轉讓人再享有分配權利此時轉讓人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情形 與上述情況同股權對外發(fā)生轉讓能概而論股權受讓人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股權受讓人同時又外部債務人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外部債權債務關系能變成了現內部關聯(lián)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實踐當轉受雙方有時會轉讓協(xié)議注明由轉讓人負責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期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受讓人防止公司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能帶來損失所做種防范措施而嚴格地說種條款并當具備法律效力 第、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轉、受方兩主體之間民事法律行二者之間約定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債權明顯受了限制 第二、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種條款因公司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分析得出公司作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fā)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利益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何來解決沖突? 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兩難問題股東擬轉讓自己所持有股權時管內部轉讓還對外轉讓轉讓基準日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期債務該公司應對相應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 提出種建議主要基于下幾種考慮: 第、告知義務設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原理確定《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條款設立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債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雖公司資產并沒有發(fā)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股權轉讓能使得公司內部結構發(fā)生重大改變改變甚至有能實質性按照前文闡述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實質性變更與《合同法》第84條原理應當樣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目標公司即發(fā)生股權轉讓公司與債權人發(fā)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于《合同法》第84條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債務人變更由轉讓人引起法律關系能混淆所能要求轉讓人承擔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點與《合同法》第84條原理完全同主要出于對保護股東考慮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唯途徑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債權人同意徹底阻礙了股東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權利應受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受侵犯同等之所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還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fā)生了重大事項變更引起了債權人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時間針對新情況準備新應對方案告知義務實質引起債權人注意再者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股權轉讓法律畢竟目標公司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fā)生變化債務仍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法律風險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情形也并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6,股東轉讓股權其債權債務的帳務處理

轉讓方和受讓方協(xié)商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導讀: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一)債權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fā)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fā)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fā)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lián)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xié)議中注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后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并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fā)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如何來解決這個沖突? 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 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考慮: 第一、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并沒有發(fā)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fā)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這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fā)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fā)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于《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fā)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準備新的應對方案。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再者,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畢竟目標公司的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fā)生變化,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是在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一個法律風險的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推薦閱讀

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