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白酒消費稅稅率(白酒的消費稅稅率)

白酒的消費稅稅率


一.如何確定白酒的消費稅稅率

1.問:我廠生產(chǎn)白酒耗用的外購原料既有糧食、薯類酒,又有其他原料酒,工藝復雜,難以劃分。請問如何確定白酒的適用消費稅稅率?

2.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09號文件)規(guī)定:(一)對以糧食原酒作為基酒與薯類酒精或薯類酒進行勾兌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3.(二)對企業(yè)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照其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是既有外購糧食、或者有自產(chǎn)或外購糧食白酒(包括糧食酒精),又有自產(chǎn)或外購薯類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業(yè)其生產(chǎn)的白酒凡所用原料無法分清的,一律按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

一.如何確定白酒的消費稅稅率


二.現(xiàn)行消費稅政策規(guī)定,白酒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目前的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消費稅從價比例稅率20%,從量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

二.現(xiàn)行消費稅政策規(guī)定,白酒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三.最新的白酒消費稅稅率現(xiàn)在是多少?

1.最新白酒的消費稅稅率: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支付代工費時有受托方代扣代繳(受托方是個體工商戶除外),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四.白酒。消費稅

1.根據(jù)《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因此,白酒實行復合計稅,稅率為:20%加0。

3.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8000×(1+10%)+5×2000×0。

4.5]÷(1-20%)=(8800+5000)÷(1-20%)=17250元應納消費稅=17250×20%)+5×2000×0。

五.最新糧食白酒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1.最新糧食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比率稅率:20%;定額稅率:0。5元/斤(500克)或0。

2.5元/500毫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tǒng)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

5.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麥、小麥、小米、青稞、白薯(紅薯、地瓜)、木薯、馬鈴薯(土豆)、芋頭、山藥等各種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經(jīng)過糖化、發(fā)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釀制的白酒。

6.、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一)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7.(二)以發(fā)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六.新調整的白酒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1.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

七.白酒消費稅計算

1.不含稅銷售額=153600/17=1312805酒的消費稅屬于復合計稅方法:除了定率20%以外,還需要繳納從量,每斤0。

八.白酒消費稅怎么計算

1.白酒消費稅是是按照20%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計算的。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1)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jù)如下:①生產(chǎn)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②進口、委托加工、自產(chǎn)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shù)量、委托方收回數(shù)量、移送使用數(shù)量;③生產(chǎn)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chǎn)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2)下列酒類產(chǎn)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chǎn)的白酒;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3.擴展資料:計稅方法從價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從量計稅時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shù)量×適用稅額標準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a、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

5.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6.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7.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對于生產(chǎn)、批發(fā)、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九.關于白酒消費稅的計算

1."自己生產(chǎn)糧食白酒100萬元另外向購買方收取品牌使用費31萬元",上述的表述中金額單位為萬元。上述公式中的10000,先換算為元,后來再除以10000,換算為萬元。

2.實際計算過程如下:不含稅銷售額的從價計征應計消費稅:(100+31÷17)×10000×20%=260,000。

十.白酒的增值稅率?

1.白酒應該繳納的流轉稅有增值稅和消費稅:增值稅稅率為16%;白酒消費稅(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取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即從價定率的比例稅率為20%,從量定額的定額稅率為每500克0。

2.5元。擴展資料第一,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3.第二,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jù)生產(chǎn)規(guī)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推薦閱讀

熱文